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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市制定“三个清单”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
发布时间:2024-10-10 14:11   字体:【 】   来源:江苏省国资委   【关闭窗口】

 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,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加大授权放权力度,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,近日,宿迁市制定《宿迁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》《宿迁市国资委审批事项清单》《宿迁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》,通过“三个清单”,确保授权与监管相结合、放活与管好相统一,进一步加强行权能力建设,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监管,提升服务水平,激发市属企业发展活力,促进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。

 一是突出法治化监管,提升国资监管的规范性程序性。“三项清单”的制定严格按照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,充分体现监管的合法性、合规性,实现在法治轨道上完善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。针对直接监管企业,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和国资监管制度规定以及宿迁市工作要求,对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,全面纳入审批事项清单,确保不遗漏、不缺项。审批事项清单(2024年版)包含12个方面、22个子项,同时,细化调整办理流程图,明确所需资料、办结时限和环节,为国企提供规范、统一、高效、便捷的监管服务。针对委托监管企业,从既有利于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,又有利于划转企业平稳运行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,围绕13项内容,明确市国资委与受托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,市国资委主要承担按照法律法规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市国资委登记、备案、核准、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,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。受托监管机构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全面监管,代行出资人监管职责,承担国资监管责任。针对提级监管企业,厘清市国资委与提级管理企业大股东的权责边界,对8个事项进行提级管理,其他日常事项由企业各治理主体按职责履行决策程序。

 二是突出体系化监管,提升国资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。“三项清单”的制定始终坚持国资监管的全面性、系统性,按照“三统一”要求,贯通出资人职责、国资监管职责、企业党的建设职责,覆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各方面。持续强化集中统一监管。加强国有资产全口径监管,在实现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基础上,以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为基础,推动“三类监管企业”基本实现监管体系、法规制度、行权履职协同统一。将“三统一”贯穿始终。在制定三项清单过程中,始终坚持将“出资人职责、监管职责、党的建设职责”放在一起同步研究、同步谋划,明确各项职责要求,确保国资监管三项职责不落空、不缺位。加强国资监管业务指导。市国资委作为专业国资监管机构和委托监管企业出资人,切实防范“托后不管”情况发生,加强对受托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,将市属国企层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向各受托监管机构推广,推动受托监管机构尽快构建专业化、体系化、法治化的监管体系。

 三是突出差异化监管,提升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。“三项清单”的制定充分考虑不同监管类型企业的工作实际,在依法监管的前提下,围绕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导向,充分授权放权,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的针对性、有效性。发挥章程基础作用。将“三项清单”监管内容依法纳入各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,真正让公司章程发挥“公司宪法”的作用,通过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、灵活高效贯彻出资人意志。加大授权放权力度。制定直接监管企业授权放权清单,对涉及投资、融资、薪酬等10项内容进行放权;针对提级管理企业,充分尊重企业法人治理要求,仅将事关提级管理企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提级监管,其他事项由企业按照法人治理要求履行职责。尊重上市公司监管要求。对提级管理企业,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提级管理事项,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要求,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,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,履行大股东研究程序,不直接干涉企业生产经营。